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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公证处状告个人案始末
发布时间:2012-8-30  来源:焦作市公证处 被阅览数:24086

  身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蒋丰,为了独吞父母的房产,居然在父母离世数年后,找了一对男女老者假冒自己的父母,到公证处办理了“父母”全权委托其妻出售房屋的公证。接着,房子被妻子卖给了丈夫,丈夫又到建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本来是蒋丰父母的房产,被变更到了蒋丰自己名下。就在这期间,此事被蒋丰的姐妹发现,投诉至公证处。
  事发后,公证处撤销了错误公证,蒋家姐妹将官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来的房产过户手续无效,并重新判决了房产分配。之后,公证处又把蒋丰告到法院,请求追究其责任,并赔偿他给公证处带来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在蒋丰承认错误并同意赔偿的前提下,公证处和蒋丰在法院以和解结案。
  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公证处状告违法公证相关人的案件,给我国公证行业提供了一个依法维权的新鲜范例,这次公证处的“胜诉”也为公证依法执业带来了诸多启示。
  为了解案件始末,《法制日报》记者近日来到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该处主任齐京凯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借“假父母”骗取公证书
  据齐京凯介绍,2009年下半年,蒋丰的姐姐来到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现更名为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称该公证书中表述的其父母于2007年到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授权他们的儿媳肖洁代为出售房屋的内容是有问题的。因为其父母已分别于1999年和2002年去世,不可能在死后数年的2007年到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蒋丰的姐姐还向公证处提交了父母去世时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其父母确已死亡。
  公证处意识到,这很有可能是一起冒用他人名义骗取公证书的案子。公证处立刻对蒋丰姐姐提出的异议进行了审核查实。
  经查,2007年5月21日,自称是蒋丰父母的两位老者来到东城区公证处办理委托手续,授权他们的儿媳肖洁代为出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处房产。两天后,东城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5月底,儿媳肖洁凭借该公证书将上述房产卖给自己的丈夫,即实际房屋所有权人的儿子蒋丰。接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蒋丰办理了房屋权所属变更登记,并向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东方公证处认定蒋丰姐姐所述事实成立,2010年6月8日决定撤销原来的公证书,并在媒体上刊登了撤销原公证书的公告。

  撤销错误房屋所有权登记
  2010年6月8日起,蒋丰的大姐多次到北京市住建委,要求办理对上述房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或撤销蒋丰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但市住建委一直未予办理。无奈之下,蒋丰的大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市住建委告上法庭。
  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涉及利害关系,法院将蒋丰及其另外3个姐妹也列为该案第三人。
  庭审中,蒋丰的大姐向法庭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证明其父为争议房屋所有权人,同时提交了其父母的死亡证明,还提交了东方公证处撤销公证的决定书,证明东方公证处查明委托书不属实,已经依法撤销该公证书,请求法院撤销市住建委向蒋丰颁发的对上述争议房产的所有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住建委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形式上尽到了审查义务,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公证处此前颁发的公证书已依法撤销,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蒋丰向市住建委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提供了虚假材料,肖洁无权代理原产权人,故法院决定撤销市住建委将蒋丰作为上述争议房产产权人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

  重新确定房产所有权归属
  房子物归原主,但主人早已去世。几乎在法院决定撤销蒋丰对房子所有权的同时,蒋丰的二姐、四姐就房产的继承问题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蒋丰的二姐、四姐认为,上述争议房产系其父母共同财产,父母去世后未作遗产分割,请求法院判决由蒋丰继承房产的10%,蒋丰的4姐妹继承90%。另外,上述争议房产欠缴供暖费共计10315.80元,由蒋丰负担;分割蒋丰单方面出租房屋所得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丰明知父母已经过世,却与其妻肖洁相互配合,提供虚假证明,欺骗公证处,签署虚假购房合同,采用不正当手段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根据继承法规定,这属于故意隐匿、侵吞、争夺遗产的行为,依法可以酌情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同时法院查实,蒋丰长期与母亲同住,确实对母亲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并为父母支付了丧葬费,因此判定由蒋丰继承房产的12%,其余88%份额由蒋丰的4个姐姐各继承22%。房屋所欠缴供暖费,也按照上述比例承担。
  据了解,对遗产中的房产继承,如果同时存在多个继承人,法院通常会判定所有权归属于其中一个继承人,由该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蒋丰及其大姐、二姐、三姐均表示没有经济能力支付相应折价款,其四姐希望判决该房产归其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其他继承人对此无异议,并经当庭证实,蒋丰的四姐确实有经济能力支付相应折价款。故法院最后判决该房产归蒋丰四姐所有,并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
  关于蒋丰二姐、四姐提出的分割蒋丰单方面房屋出租收益的请求,因为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并没有支持。
  房产纠纷解决了,当事人的权益维护了,但公证处名誉、利益等方面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向违法公证人要求道歉索赔
  齐京凯表示,本案中,蒋丰冒用其父母的名义骗取公证书,给公证处及其他继承人造成了利益损失,损害了公证处的名誉。
  “蒋丰的大姐来公证处提出异议后,经过审查证明,我们认识到自己存在一定疏忽。”齐京凯说,“为了尽量挽回当事人的损失,恢复我们的名誉,我们积极为其聘请了代理律师,并帮助其打官司。因这一事件产生了一定经济损失,名誉也受到了很大损害,为此必须要追究蒋丰与其妻肖洁的责任。”
  2012年4月10日,东方公证处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蒋丰、其妻肖洁告上法庭,认为其欺骗行为给公证处名誉造成了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道歉,以表明道歉的诚意。同时,要求蒋丰、其妻肖洁赔偿公证处因其行为受到的经济损失28000元,并于10天内支付。
  庭上,蒋丰、其妻肖洁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向东方公证处赔礼道歉,赔偿20000元。
  经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蒋丰、其妻肖洁向东方公证处道歉,赔偿公证处损失23000元,并即时结清。
  齐京凯告诉记者,公证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公证书,遭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忽略造成损害后果的真正责任人,转而起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最终造成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为公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局面。公证当事人的责任追究虽然有公证法的规定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侵权责任法也有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公证行业自身建设中的问题和社会观念中长期存在的偏见,公证当事人的责任追究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争议和困境。

 ■链接
  2009年12月底,北京市民张大爷家忽然来了一个陌生人尹某,此人手持张大爷家的房产证让两位老人搬离。原来,张大爷家的房子早已被自己的儿子私自卖给了别人,而“成全”了儿子买卖行为的,就是一份老两口“委托”儿子售房的公证书。
  对于这份公证书的由来,作为当事人的两位老人以及公证处均表示“很无辜”:老人称之前毫不知情,是儿子私自找他人冒充自己到公证处办的手续;公证处则认为,自己在出具公证书之前已经全面履行了各项公证审查、办证程序,并不存在过错,只是可能在人证相符的审查中出现了失误。面临无家可归的两位老人一纸诉状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该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说“法”    杜绝虚假公证须加强技术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意图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日渐增多。但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公证行业缺乏完善的鉴定证件与人是否相符的必要手段和措施。该案中,公证处的确存在疏忽,对此应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加强身份信息核查比对、建立安全高效的查询方式,以有效预防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证件骗取公证书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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