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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5-7-1  作者:王 萍 被阅览数:20563
 

随着人类社会迈入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凸显,各国以及国际间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创新、利用和保护。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2012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更将保护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战略,公证行业多年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资格、权利证明到侵权物品、侵权行为保全,诉讼证据环节总能见到公证的身影,公证已经成为权利人和维权律师心中的“证据之王”。

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职能作用。那么,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包括: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如商标权转让协议;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一、知识产权转让、实施

目前,公证涉及知识产权转让主要有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转让

(一)商标权的转让

一些不太知名的商标转让一般由商标中介进行操作,只需要让与人在当地公证处做一个转让声明即可,而无需要签订转让协议,或由让与人授权中介的从业人员代替其行使转让权。

(二)专利的转让

专利转让又分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公证处可以对转让协议进行公证。

1、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注意的是:

(1)当事人需要提供在国家专利局的有效的申请文件,以保证其具有转让权。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转让的只是受让人有权针对此专利继续进行申请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受让人未来一定能够成为受让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

(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必须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

(5)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2、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需要注意的是:

(1)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书面形式和登记及公告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签订书面形式或未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的有效期限”。

(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4)若专利申请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必须经全体权利人同意。

(5)注意审查申请人的专利证书,但如果申请人的专利权也是受让来的而不是自己申请得来的,那么专利局是不给他换发专利证书的,所以专利证书只记载原始专利所有人,如果要确定专利所有人只能依靠申请人手里的转让证书,以及专利网站上的记载。

3、专利权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拥有专利所有权。

二、保全证据

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涉及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以及文化艺术的各个方面。同时,知识产权又是无形的,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才能为公众所认识和利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往往以知识产品的方式公之于众,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尤其是互联网中侵权证据的易逝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一般民事案件困难许多,再加上申请诉讼证据保全手续繁琐,而当事人自己取证存在证明效力的局限性,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倾向于保全证据公证这种取证方式。人民法院普遍认同保全证据公证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显著作用,公证书往往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证据的特点

知识产权属智力成果,其证据与传统侵权案件相比,具有隐蔽性、多样性、易逝性等特点。

1、隐蔽性。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多都较为隐蔽,很少明目张胆地进行。举例,权利人是广东的厂家,侵权厂家从不将侵权产品销售给广东的批发商,甚至只要是广东口音的批发商都不销售。可见侵权者的手段十分隐蔽,权利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现及取证也相当困难。

2、多样性。知识产权涵盖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等多项权利,其被侵权证据也相当多样,尤其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中,计算机数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计算机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的证据类型。

3、易逝性。由于侵权人的警惕性很高,稍有风吹草动,例如发律师函、起诉等,侵权人就会将侵权证据毁灭。例如网络侵权中的删除、更改网页内容;在交易会中转移或销毁侵权展品等。

保全证据公证主要包括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商标权、专利权保全证据公证,反不正当竞争保全证据公证。

1、在著作权保全证据公证方面,早期主要是大量购买盗版光盘公证、网络视频公证、网吧侵权公证、超市餐饮店播放音乐侵犯著作权的公证。目前,著作权领域比较多的是盗版软件或未注册软件的使用、盗用或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冒用著作权的保全证据公证,此外,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载作者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转载后未署名、或擅自改编作者作品行为的保全证据公证也较常见。

2、商标权、专利权保全证据公证内容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早期主要是现场购买侵权商品、冒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多集中于国内品牌和专利权。近些年,随着中国加大国际商标和专利保护力度,一大批国际知名商标和国外专利的权利人也纷纷向中国公证机构申请用于维权的保全证据公证。随着电话购物、电视购物快速发展,与此相关的购物保全证据公证数量明显增加。另外,随着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以及国家加大对闲置商标的管控力度,商标或专利在先使用、连续三年以上在使用商标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也逐年增长。

3、反不正当竞争保全证据公证更多地涉及生产企业,主要是针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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