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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系列之三 “公证云”与外观专利
发布时间:2022-3-30  来源:焦作市公证处 被阅览数:671

关键词:知识产权 “公证云” 外观专利  电子证据   

   案情概况

   我市一家饮料生产厂家(下称A厂)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他们生产的一种饮料的瓶身样式被诉侵犯了外观专利,但让他们想不通的是,明明他们从2017年都开始生产,这几年并未听说侵犯专利权的事,为什么现在会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经过该厂多方调查才得知,外地一家饮料生产厂家(下称B厂)在2020年对这种瓶身样式申请外观专利,因为A厂生产的产品物美价廉,取代B厂向市场供货,造成B厂销量下滑,B厂遂以A厂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向其主张权利。得知这一情况,A厂虽然知道这种瓶身样式早已出现在市面上,但苦于没有证据,但又不想放弃。

   A厂的厂长听说焦作市众信公证处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和保全证据中心,抱着试试的想法,李某向该中心的公证员咨询,经过公证员对整个案情的分析,向他提出了可以试着在网购购物平台寻找证据,果然,经过不懈的努力,公证员在某购物平台的销售评价里找到了2018年之前的销售记录,这一发现足以证明B厂的外观设计在其申请专利时已成为现有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可以证明A厂不侵权,随后公证员为A厂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通过对销售者和消费者发布的图片内容、时间的固定,A厂拿到了有利证据,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继而证明自己的生产、销售不侵权。

   其实A厂此次还是比较幸运的,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证据,但我们也知道,互联网有其自身特点:发布快,删除快,篡改容易,如果A厂没有在互联网上找到证据,自己就会很被动,所以前期的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针对产品外观,当事人可以及时申请专利,或者及时将自己产品样式使用情况通过“公证云”固定下来,也可以起来将来预防纠纷的目的,比如使用“公证云”拍照、摄像等功能取证并存储数据,之后便可以线上申请公证,全程1分钟搞定。“公证云”APP可以记录取证地点,时间及证据内容,这样大大节省了当事人取证的不便,节约人力财力,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案例意义

   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大多只关注到产品的质量,很少会考虑到产品的载体是否会侵犯他人权利,也许仅仅是一个包装的样式,甚至只是一个瓶子的把手都有可能侵权,所以一个产品能否长久占有市场,并且带来利润,对其所附着的知识产权不得不重点关注。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责任编辑:焦作市公证处〗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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