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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系列之四-公众号作品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2-4-25  来源:焦作市公证处 被阅览数:692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公众号 著作权 电子证据   

   案情概况

   据统计,微信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的用户数量总计达到了12.6亿,微信公众平台成为微信的一项重要功能,个人和企业都可申请,很多作者通过图文、语音、视频等形成了自有品牌,目前微信公众平台的数量也是相当的庞大,而通过转载作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时常发生,在这里要提醒公众号运营者转载他人文章、图片或视频时一定要注意作品的类别以及作者的限制性声明等,否则很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原创作者如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则应该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以防侵权人删除网页而无从维权。

   小雅是一个旅行摄影爱好者,其运营了一个旅行公众号,主要发一些由其撰文并配摄影作品的文章,粉量达十万之多,最近小雅遇到了烦心事,因为她发现有一些类似的公众号所发的文章内容与其公众号文章内容高度一致,有些甚至一字不差,就连照片也原封不动照搬,对小雅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小雅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咨询,她了解到公证证据是一种效力非常高的证据形式,当证据被固定后,即使侵权人删去侵权作品,也不影响小雅向法院提交证据,小雅随即申请公证机构对粉丝量比较大的几个公众号的文章进行了证据保全。当小雅拿到公证书后便联系了侵权公众号运营者,侵权人随后将文章删除,但拒不承认侵权,当小雅亮出公证书后,侵权人再无反驳余地,随后与小雅进行了私下和解,并承诺不再侵权,小雅用合法武器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得到了满意的结果。

   案例意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凝聚作者独创性的智慧结晶,它不像商标权或专利权在登记时才能产生,著作权一般自创作完时产生。著作权产生虽然非常地简单,但作者在创作完成时,如不及时留下证据就会为日后维权留下隐患。同样,作为原创作者发现著作权被他人侵犯,也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毕竟证据才是诉讼的基石,证据效力的大小直接关乎诉讼结果,而采用公证过的证据其效力高于一般证据,为最后赢得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 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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