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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证
发布时间:2012-1-27  来源:焦作市公证处 被阅览数:2117

  招标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法对招标、投标程序进行现场法律监督,并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一、申办招标公证,当事人应向招标方所在地或招标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申请。
  二、申请办理办招标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1. 招标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 受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有承办招标活动的证明材料;
    3. 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的批准文件;
    4. 招标通知或公告;
    5. 招标文件;
    6. 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7. 招标、投标程序安排;
    8. 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
    9. 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名单;
    10.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办理招标公证,应注意: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标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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