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我做主 ——半路夫妻房产争夺战
夫妻本是同林鸟,分飞未必大难时,昔日结婚定财产,今朝争房对公堂。 2004年,祖居焦作的甄某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小十二岁的辛某结婚。是年甄某已年过半百,已知天命又喜结良缘,让甄某无比憧憬自己的幸福晚年。婚后两人便开始共同努力经营自己的生活,首先是从改善居住环境开始。没多久,二人便在家人的帮助下,在甄某父亲原有的老房宅基地上盖起了二层楼房。 2004年下半年,甄某和辛某来到焦作市公证处对夫妻财产做了约定,约定二人于2004年所盖房产归辛某个人所有,并且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签字。焦作市公证处对二人所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天有不测风云。2006年4月,甄某和辛某因感情不和,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二人并未对财产进行处理。同年6月,甄某的父亲也因病去世。可想而知,此后房产的归属问题便成了两家争议的焦点。甄家人祖居于此,不愿搬出,并且称房屋其实是甄某家人所盖,甄父也留有遗嘱,将房屋留给甄某的姐姐。而辛某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公证书为依据,主张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2006年8月,辛某一纸诉状将甄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甄某家人则列举一系列证据力求证明该房屋实乃甄家所有。法院依据公证书作出判决,确认了辛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甄家人很不解,为什么自己家的地,自己盖的房,如今却成了别人所有。他们不肯放弃,也没有搬出老宅;他们质疑公证书的效力,提起上诉,却又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几年来他们一直艰难的走在维权诉讼的路上。而辛某面对法院判决的属于自己的房子,也一直无法居住。到底谁该来为他们做主!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的公证员解释道:公证处是由专门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该证明活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性且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家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其证据效力远大于该案中当事人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据。国家法律赋予了公证独立的排他的证明权,故公证证据在诉讼的各种证据中,其可信度最高,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正因如此,为避免夫妻日后离婚时因财产而起纠纷,人们逐渐接受和采用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甄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头脑清醒,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而且其向公证处提供有该房产为其本人所盖的证明,甄某对该房产有完全的处分权,甄某在婚姻财产约定协议书上签字那一刻,就已为此事埋下伏笔。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这就意味着甄某应该根据判决搬离该房产。 但甄某和其姐姐不服,已经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提供抗诉,等待进一步审理。 由于该案还没有最后的结果,我们无法妄加评判,只得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对于甄某和辛某的遭遇,我们都深表同情。中国人一生奔波劳碌,都只为一个家。甄某和辛某都是再婚,二人都想安享幸福晚年,谁想诸行无常、天意弄人,他们不得不在煎熬中继续等待这场关乎命运的判决。 公证员在此提醒大家:要慎行你的法律行为。国民的法律意识已不断增强,当公民面对无法解决的难题时,都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可你是否想过,不光是在遇到问题时,你平时的一举一动,都在决定着你的命运,都在受到着法律的监督和审判。
焦作市众信公证处 蔡诚慧
|